買到過期飲料、食品,該怎么辦?是自認倒霉,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談好的價格,商家臨時加價怎么辦?
預付了幾年的培訓費用,無法前去培訓,培訓機構不退款怎么辦……
為了增強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營造和諧的消費環境,日前,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采訪了市消保委,針對生活中容易遇到的問題,整理出了幾個典型案例,給市民提供參考。
案例一:過期飲料案
案情簡介:2022年1月,消費者黃先生反映,他在鳳臺縣某商家購買了一瓶飲料,后發現飲料已過保質期。
處理過程:接到投訴后,鳳臺縣消保委經調查,經營者承認因工作不細致,導致兩瓶過期飲料未被排查出,經調解,經營者賠償1000元。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食品過期案。食品問題無小事,商家在經營時,應當及時排除存在問題的食品。本案中,因經營者工作疏忽,導致兩瓶飲料過期未查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經調解,經營者賠償消費者1000元。
案例二:婚慶公司瑕疵案
案情簡介:2022年5月,消費者王女士投訴,稱田家庵區某婚慶公司在為其辦完婚慶后,遲遲不交付視頻,她擔心存在問題。
處理過程:田家庵區消保委接到投訴后,聯系婚慶公司了解情況,并督促經營者盡快與消費者達成和解。經調解,經營者退還消費者1000元,并承諾盡快把婚禮視頻發送給她。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婚慶投訴案。結婚是人生大事,消費者為了讓人生不留遺憾,往往會選擇婚慶公司操辦,婚慶公司應當重視消費者需求。本案中,該婚慶公司拍攝了視頻卻遲遲不交付,導致消費者擔心自己人生重大時刻沒有被記錄下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之規定,經營者應當及時把婚慶視頻做好交付。
雙方爭議后,經田家庵區消保委調解,經營者退還1000元作為補償,并承諾及時將視頻做好,發給消費者。
案例三:擅自加收費用案
案情簡介:2022年5月,消費者江女士投訴,她在八公山區某野營基地花費168元訂購一個野營套餐,因自帶餐品,商家要求其臨時支付清理費100元,對此她十分不滿。
處理過程:經八公山區消保委了解,當事人并未繳納100元場地清理費用。工作人員向野營基地宣傳了有關法律條款,告知經營者在制定經營規則時,應當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消費者行使相關權益。
案情簡介:這是一起擅自加收費用引起的糾紛。本案中,經營者制定經營規則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的規定,不得設置不合理收費規則,同時,應當向消費者提起聲明收費項目及注意事項。
本案發生后,八公山區消保委及時向經營者宣傳有關法律規定,提升經營者的誠信守法意識。
案例四:消費受限制案
案情簡介:2022年5月,消費者朱先生投訴,稱他的孩子在田家庵區某家電線下體驗店掃碼,被告知中獎,可免費領取聯想品牌的平板電腦。后發現云閃付被扣除6800元,店員告知這6800元可在10年內用于線上消費,但他發現經營者所說的優惠券無法在淘寶、拼多多、京東商城等使用,僅可在該店要求下載的某APP上使用,消費者表示不滿。
處理過程:田家庵區消保委接到投訴后,了解案件發生情況,并向經營者宣傳有關法律規定,告知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進行不實宣傳。經田家庵區消保委調解,經營者退還消費者6800元。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因消費受限引起的投訴。本案中,經營者向消費者推銷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之規定,經營者應當介紹準確信息。本案中,經營者宣傳消費者中獎,贈送平板電腦,實際上卻扣除了消費者6800元,且所謂的免費贈送,實際上是贈送所謂消費券,并限制消費者只能在店內下載的APP上使用。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之規定,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本案中,田家庵區消保委要求經營者遵守法規,退還消費者費用。
案例五:兒童培訓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一消費者投訴,稱其在2022年6月份在某兒童跆拳道館辦理了3年的跆拳道培訓,交費金額8500元,由于私人原因孩子沒能去學習,所以和跆拳道館申請退款,而該館負責人以公司規定不退費為由拒絕協商。
處理過程:經田家庵區消保委調解,經營者退還消費者6000元。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預付式消費。本案中,消費者給孩子報名參加兒童跆拳道館,并交付了三年的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消費者應當按照要求上課,但該合同簽訂時間較長,兒童又屬于較難控制的對象,消費者因此想終止合同退款,經營者應當予以理解。
同時,依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經營者在進行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時,應當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本案中,田家庵區消保委向經營者宣傳有關法律規定,協商解決消費糾紛,最終經營者退還消費者6000元。
記者 李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