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消費者的購物行為不再局限于線下,“互聯網經濟”下網購成為不少消費者的購物選擇之一,但也由此滋生出貨不對版、貨品質量良莠不齊等問題,消費者維權難度加大。
在線下消費領域,食品安全又是重中之重,據淮南市消保委相關數據顯示,2022年收到投訴最多的是食品類285件,占消費者總投訴量的33.10%。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搜集整理了一些關于居民基本生活保障類消費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夠為消費者提供維權思路與建議。
一、服裝貨不對版案
案情簡介:2022年2月,消費者王先生反映稱,其在網上購買的八公山區某服裝店的一件某品牌羽絨服,收到后發現為另一品牌,雙方就解決該糾紛未達成一致。
處理過程:經八公山區消保委調查了解,消費者反映屬實,經調解,雙方達成衣服不退還,賠償兩倍調解方案。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因購買服裝引起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之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質量、品牌等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的某品牌商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提供,而不是提供其他品牌商品。本案中,因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經八公山區消保委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
二、服裝質量案
案情簡介:2022年2月,消費者王女士投訴稱,其在某服裝店購買衣服,購衣后發現服裝內襯出現兩處燙傷,與商家反映,商家不予處理。
處理過程:田家庵區消保委經核實,并積極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更換新衣服。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服裝質量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之規定,經營者在銷售服裝時,應當保證服裝本身的質量,而本案中,服裝內襯有燙傷,這影響了產品本身的質量,經營者應在銷售時予以說明瑕疵狀況。但本案中,經營者或許因疏忽或存在故意,導致消費者購買了不合格商品,對于消費者要求換貨的要求應當予以滿足。
三、食品價格案
案情簡介:2022年3月,消費者端女士在謝家集區某超市購買一包方便面,標價簽顯示為12.8元,但結賬時收取其14.69元,消費者表示不滿,遂投訴。
處理過程:謝家集區消保委經過調查,并組織調解,最終該超市對消費者予以賠償。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因產品價格引起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之規定,超市應當對商品進行明碼標價,同時應積極排查價格標簽,防止存在侵害消費者行為的情況。同時,本案中,消費者因購買了標簽錯誤的商品,造成了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超市予以賠償。
四、食品變質案
案情簡介:2022年7月,消費者沈女士投訴稱,其在謝家集區某蛋糕店訂購面包,當天食用時發現已發霉變質。
處理過程:謝家集區消保委經調查并調解,該蛋糕店賠償消費者500元及一個8寸蛋糕。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食品霉變引起的投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之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所售食品安全可食用。本案中,經營者未按法律規定,銷售了霉變食物,可能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損害,幸好消費者未食用,未造成較大危害,謝家集區消保委經過調解,最終經營者對消費者進行了賠償。
五、食品含雜質案
案情簡介:2022年8月,消費者在壽縣某超市購買飲料,飲用時發現瓶中有異物,遂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壽縣消保委經調查調解,經營者賠償消費者500元。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因食品雜質引起的投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之規定,經營者所售食品應當保證食品內不含其它雜質,而本案中,消費者購買的飲料,含白色沉淀物,是否是存在危害人身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確定。但本案中,因消費者系路過該超市,無較多時間檢驗該商品,壽縣消保委以人性化調解出發,及時聯系經營者,促成雙方和解。這也給廣大的食品銷售者以警示,在銷售包裝食品時,應注意檢查食品狀況,發現異常的,及時下架處理。
記者 尚家起